RT @williamlong: 七宝中学世博手绘地图风波始末 - 中学生手绘世博地图泄密,标注保密设施位置,遭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生产,登载;二、给予警告;三、罚款人民币5000元。天朝的G点真是无处不在啊。 http://ow.ly/2657Z #shsb
上海七宝中学高二学生纪晓宇,喜好研究地理知识。为实践世博绿色出行,他在学校地理老师指导下,探索绘制了“绿色世博出行指南手绘地图”,意在为乘公交、轨交“绿色”出行看世博的人提供导引。
“地理怪才”绘制的手绘地图颇受同学欢迎,也得到上海市教委肯定,甚至还获得了今年“第二十五届英特尔上海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的科技创新项目一等奖。
看到纪晓宇的探索很成功,其所在的七宝中学印制了七千余份手绘地图,免费发放,并将该地图放在七宝中学网站。不料,此举引起了一场“地图风波”。
昨日,上海市人大代表、七宝中学校长仇忠海在该市人大的代表座谈会上,介绍了这场“地图风波”,引起媒体关注。
学校大量印制 受到行政处罚
“连世博巴士的司机都来问我们要,他们觉得这个地图很实用”,仇校长昨天在会上介绍说。纪晓宇为了绘制这个地图,付出大量心血,花了将近10个月的时间,自己去乘坐了几乎所有和世博有关的公交、轨交线路。这个手绘地图的绘制方法也与普通地图不同,没有严格按照一般地图的比例,看起来更加简明清晰,涉世博信息标注也比较详尽。
记者看到,这份地图和普通的地图大致看来印刷和编制模式相同,只是一面的“世博公交导图”的道路有一些变形处理,与普通地图严格按照道路方位的做法不同。七宝中学印制的这份手绘地图有两个版本,分别是2010年2月版本和修改调整过的2010年4月版本。
今年4月13日,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向七宝中学出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擅自生产加工并在学校网站登载未经审核的“绿色世博出行指南手绘地图”的行为,违反了《地图审核管理规定》,依据该规定可以作出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生产,登载;二、给予警告;三、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仇校长对此感到费解,他认为,这份地图仅仅是一份学生内部的交流资料,不对外公开发行,没有任何经济利益。而学生和校方响应绿色世博,为世博做贡献,是应该得到支持和鼓励的,不应该对这种善意行为和良好愿望进行打压。
欣赏学生创意 处罚针对学校
“我们对纪晓宇的地图创意很欣赏”,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对记者说。
他们当时还表示,测绘管理办公室可以给纪晓宇以及七宝中学提供指导和帮助,让测绘专家给学校上课。甚至还建议“地理怪才”纪晓宇去报考测绘专业的大学。
但是,学校把一个不成熟、没有经过审核的地图印制散发,并在校方网站登载,是违反地图方面的法规的。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明确表示,处罚和纪晓宇同学毫无关系,是对七宝中学印制、登载行为的处罚。
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表示,我国对于地图编制、出版、发行有十分严格的法律规定。这是因为考虑到国家主权、保密安全、知识产权、城市形象等多方面利益。自去年开始,国家测绘局、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等七部门联合开展以整治地图和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为重点的专项整治活动。在审查国家主权、保密等内容外,对于公交信息、文字、符号等的准确性都要进行审核,否则,地图信息有误,会对读者和公众产生误导。据介绍,上海也成立了以10部门组成的整治机构——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督协调指导小组,教育行政部门也是其中之一。
遗憾的是,由于知识、经验、信息不足所限,纪晓宇同学的这份地图也存在一些错误,不甚完美。经查,第一版2010年2月的“世博绿色出行指南手绘地图”有50余个错误,比如错误标注了并不存在的黄浦江上的“舟桥”,标注了不应在地图上出现的保密设施位置,表示了尚未开通的轨交站点,以及部分世博专线站点错误和道路名称错误等。在4月第二版中,“舟桥”等部分错误有纠正。
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表示,地图管理法律法规,确立了两个原则,一是必须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来制作,二是必须得到审核。审核是强制性的,也是免费的。地图经过审核后才可以出版发行,同时需标明审图号。“即使不盈利,不具备资质、未经审核,同样也是违法的”。而加强对地图的管理审核,是对公众负责。
在七宝中学4月28日递交的一份《情况说明》上,学校表示已经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将地图从网站上撤下了,并将还未发放的大约1000份地图交给了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同时介绍说,学校将在培养学生兴趣爱好时,增强相关法律法规教育。
5月13日,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向学校出具了最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看到,决定书称:学校提出,手绘地图的目的是为了让本校学生了解世博,鼓励学生创造性,培养学生兴趣爱好,不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规定是因缺乏对测绘法规的了解,并且采取了实际行动予以改正,恳请减轻处罚。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加工、登载”的行政处罚。没有进行罚款。
“行为责任人是印制、登载地图的学校,学生创意画100张手绘地图都没有错”,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再次强调。
手绘地图风波 凸显普法盲点
除了地图外,涉及到使用地图的诸多方面——教科书、地球仪,甚至文具盒、垫板上的小地图,都需要纳入测绘管理。陈洁中介绍说,这涉及到“国家版图意识教育”,与国旗、国歌一样是爱国教育。地图如果在版图标识上不清晰,也可能涉及领土争议。
上海最近开展的地图市场整顿,重点就是世博地图。现在世博园区免费发放的世博园区导览图,是上海市测绘院编制的,同样也经过审核,地图上有审图号。
华东政法学院行政法专家邹荣表示,地图由于有很强的服务性,法律严格规定应该由法定测绘机构制作。否则,有错误会给公众带来不便。
但是,从学生创作以及学校使用的动机而言,都是为世博做贡献、服务,与“非法盗印”之类的违法行为动机完全不同。因此,虽然法律上有处罚的依据,也可以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讲清楚道理,使其及时停止就可以了。要鼓励学生的创新精神,呵护参与世博的热情。
邹荣同时认为,“地图风波”正凸显对测绘这一领域的普法不足。新闻媒体的关注,正好可以宣传介绍相关法规。
(本报上海6月24日电)
链接一: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国家测绘局1996年12月24日第3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保证公开出版的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地图审核工作。
第二章 地图送审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以及其它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
(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
(四)历史地图、世界地图、时事宣传地图。
国家测绘局受理审核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地图,在没有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转送外交部审核。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是指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为主区的地图。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
(二)国家测绘局授权审核的绘有国界线的省、自治区地图。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国家测绘局审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公开出版的,其选题由出版单位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展示或者在电视、报刊、广告中使用的,由展示或者使用单位直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
送审地图内容的表现地与出版或者展示单位所在地不属同一省份的,受理审核部门应当将送审地图送地图内容表现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协助审核。相邻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协助审核过程中对省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有争议的,由受理审核部门报国家测绘局审核。
第八条 送审地图的出版单位,首先应当具备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资格。
第九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专题地图,出版或者展示单位应当将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报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条 受理审核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核决定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协助审核的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未反馈审核意见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内地引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出版机构出版的各种公开地图,由引进单位负责送审。未经地图审核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在内地销售。
进口在外国出版的有关中国的公开地图,由进口单位负责送审。未经地图审核部门审核批准,不得在国内销售。
第十二条 已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再版时,其界线画法无变化的,可不送审,但应当在印刷前将样图一式两份送有关地图审核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图书、报刊、影视、广告、标牌等中使用的地图(含示意性地图),是使用中国地图出版社最新编制出版的系列比例尺标准地理底图填绘专题内容,而不改变国界线画法和重要岛屿表示的,可不送审,但应当在印刷或者展示前将样图一式两份送有关地图审核部门备案。重新描绘国界线或者重新选取重要岛屿的,仍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程序送审。
第十四条 送审地图时,送审单位应当向地图受理审核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送审单位的地图审核申请书;
(二)试制样图(彩色地图报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原稿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送审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光盘外,还须报送与软盘、光盘内容所表现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纸质地图;
(四)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
第十五条 国内出版单位送审地图,还须出示以下证明文件并附送证明文件副本:
(一)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本单位地图出版范围的批准文件或者出版地图的单项批准文件;
(二)送审普通地图和直接测绘的专题地图的,须提交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格证书;
(三)送审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须提交有关部门对送审教学地图教材审定的书面文件。
第三章 受理、检定、审批
第十六条 受理审核部门收到送审的试制样图、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于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决定受理。对送审材料不齐,需要补送有关材料和证明文件的,退回送审单位补办齐全后重新报送。
对送审地图集(册)或一次送审地图数量过多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完成审核工作的,审核部门可以分批受理;或者由审核部门与送审单位协商,一次受理,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十七条 国家测绘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地图技术检定机构承担地图内容审核的有关技术检定工作,检定的依据是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标准地图。
第十八条 受理审核部门决定受理后,将试制样图送指定的地图技术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受理审核部门根据检定结果,最后作出地图审核决定,并通知送审单位。经审核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编发相应的审图号。
国家测绘局审图号为:GS( * * * *年) * * *号
如“GS(1995)00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图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S( * * * *年)* * *号
如“京S(1995)012号”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地方性地图,经受理审核部门与协助审核部门协商决定,也可以由协助审核部门编发审图号。
第十九条 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送审单位必须在出版物的适当位置载明审图号。地图册(集)的审图号应当印在封底适当位置上,单张地图的审图号应当印在图幅右下角适当位置上。
第二十条 在电视、报刊上使用的时事宣传地图的送审、受理、审批实行简易程序。送审单位持单位介绍信到受理审核部门送审地图样图,受理审核部门实行即送即审。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同意出版的地图,在发行前,送审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将样本一式两份报该地图受理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地图技术检定机构检定送审地图,按照国家有关的测绘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地图送审单位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文件或者材料的,由地图审核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地图已经出版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提请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经地图审核部门审核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送审单位未按地图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对送审样图进行修改、补充就出版或者展示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提请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地图审核部门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条例》和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的审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内部地图的审核程序,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链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保证地图编制出版质量,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利益,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种公开的普遍地图和专题地图的编制和出版。
第三条 编制出版地图,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公开地图不得表示任何国家秘密和内部事项。
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地图编制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题地图的编制工作。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地图出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图编制出版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军用地图和海图的编制管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地图编制管理
第五条 编制普通地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编制专题地图,需要直接进行测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格。
第六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中国历史疆界、世界各国国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同有关邻国签订的边界条约、协定、议定书及其附图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同有关邻国签订边界条约的界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绘制;
(二)中国历史疆界,1840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期间的,按照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绘制;1840年以前的,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三)世界各国国界,按照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绘制;世界各国间的历史疆界,依据有关历史资料,按照实际历史疆界绘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中国历史疆界标准样图、世界各国间边界标准样图,由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发布。
第七条 在地图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务院已经划定界线的,或者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经协商确定界线的,按照有关文件或者协议确定的界线画法绘制;
(二)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虽未就界线划分签订协议,但是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一致,并且无争议的,按照双方地图上绘制一致的界线画法绘制;
(三)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界线划分有争议,并且双方地图上界线绘制不一致的,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
第八条 编制地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地图内容表示的规定。
第九条 编制地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用最新地图资料作为编制基础,并及时补充或者更改现势变化的内容;
(二)正确反映各要素的地理位置、形态、名称及相互关系;
(三)具备符合地图使用目的的有关数据和专业内容;
(四)地图的比例尺符合国家规定。
第三章 地图出版管理
第十条 普通地图应当由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其他出版社不得出版。
设立专门地图出版社或者调整已设立的专门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各种地图。
地方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除世界性地图、全国性地图以外的各种地图。
第十二条 中央级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专题地图。
地方专业出版社,具备出版地图的专业技术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可以出版本专业的地方性专题地图。
第十三条 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地图编制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条件,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图出版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在依照前款规定审核地图出版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求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全国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外交部组织审定;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审定。
任何出版单位不得出版未经审定的中、小学教学地图。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学地图,由中央级专门地图出版社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其他中央级出版社出版中、小学教学地图,以及地方出版社出版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应当经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按照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但是,中、小学教科书中的插附地图除外。
第十六条 各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可以根据需要,在图书、报刊中插附地图。
第十七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绘有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图书、报刊插图、示意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依照下列规定送审试制样图一式两份:
(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图,报外交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全国性和地方性专题地图的,在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其试制样图的专业内容应当分别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负责审核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试制样图之日起30日内,将审核决定通知送审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出版或者展示。
第二十条 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或者展示。
第二十一条 地图出版物发行前,有关的中央级出版社和地方出版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送交样本,并将样本一式两份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地图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地图著作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复制、发行、改编、翻译、编辑等方式使用其地图;但是,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出版地图,应当注明地图上国界线画法的依据资料及其来源;广告、商标、宣传画、电影电视画面中的示意地图除外。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测绘资格,擅自编制地图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编制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对有关地图出版社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有关地图出版社的地图出版资格:
(一)地图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核的;
(二)专题地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未按照规定将试制样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
(三)地图上国界线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的绘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而出版的;
(四)地图内容的表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错误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地图出版活动或者超越经批准的地图出版范围出版地图的,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全部非法地图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侵犯地图著作权的,依照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开地图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产生危害国家主权或者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其他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地图编制、出版行政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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